车载监控设置(车载监控设置方法)
1. 车载监控设置方法
车载摄像头连接手机方法:
1、把摄像头布置好,并连接到网上,在手机上下载控制摄像头的应用软件,这个应用程序一般都是由摄像头商家自己开发的,不同品牌的摄像头,其对应用程序的控制都不一样;
2、通过手机下载好的应用控制软件,连接到摄像头,每个摄像头都有一个唯一的ID,一般来说,需要使用这个ID连接到摄像头;
3、最后连接到手机上,就可以远程观看控制摄像头屏幕。
2. 车载监控管理制度
车载视频监控可以打开行车记录仪设置关闭
3. 车载监控怎么设置
全景监控系统,在基本模式下,通过薄膜开关或拨动闪灯拨杆开启全景影像,当你按转向灯时,显示屏会自动弹出相应的方向影像,以及汽车的全景模式,这就是通常使用转向灯来切换画面的模式。
4. 车载监控的安装
1.
找到汽车的ACC,每辆车的ACC位置不同,一般位于方向盘底部左侧;
2.
将行车记录仪安装固定好,将降压线从A柱穿过,直到ACC附近;
3.
打开ACC盖板,内部一般空闲有几个小号和中号的口,选择要接的口;
4.
降压线红线接ACC,黑线接负极或搭铁,如果要停车监控接长电。
5.
安装完成后,启动行车记录仪,如果可以正常使用,则安装成功。
5. 车载录像监控器怎么设置
具体的使用步骤:;
1、在行车记录仪的两侧,一边有两个实体按键和三个孔位,依次为:开关键、拍照键,麦克风、指示灯和复位孔,另一边是TF卡的插槽。;
2、通过USB对插到宝马安卓4G车载中控大屏之后,录像画面能够实时显示在中控屏上,并且可以进行菜单设置、录像预览、回放与删除等操作。;
3、在安装方面,不同于常规的行车记录仪采用吸盘、粘胶等传统安装方式,这款隐藏式行车记录仪可以直接将原车后视镜的模块进行快速更换,卡扣式无损安装本体,走线也非常简单,从右侧将线材直接对插中控导航的USB预留接口,就可实现轻松安装。;4 、在路畅科技宝马安卓4G车载中打开【设置菜单】,进入【更多应用】,选择【路趣行车记录仪】,即可进入行车记录仪主界面。在左侧有录像、拍照、录音、设置、文件、返回等ICON,右侧有文件保护和显示亮度的ICON。;5、1080P30fps的高清录像基本能够保证对车辆周边的车牌信息、道路标线、指示路牌等进行清晰呈现,配备高性能的图像处理器,保障画面流畅、不卡顿、不掉帧,真实记录第一手行车信息。
6. 车载监控设置方法图解
在“设置”选项中找到“停车监控”,当打开停车监控之后,汽车受到外力撞击时,记录仪会自动启动录制停车监控视频,保存在紧急视频内。再次启动车辆后,记录仪会自动进入循环录影模式。
7. 车载监控使用说明
行车记录仪设置24小时监控的方法:需要实现24小时实时监控,需要与汽车内部电源连接,实现24小时监控功能,不仅需要行车记录仪本身具有此功能,实现行车记录仪停车监控功能,还需要供电及线路连接方面支持。
行车记录仪怎么设置24小时监控:如果通过点烟器供电,完全使用行车记录仪供电,需要行车记录仪自身电池电量大,通常情况下,通过连接大容量移动电源,在待机移动侦测状态下可以实现整晚停车监控功能。目前行车记录仪行业电池普遍在300毫安以下的阶段,如果要实现停车监控,300毫安的电量,如果一直不停录像,和朋友吃一顿饭的时间都无法保证。
如果要实现夜晚,行车记录仪在待机状态下,移动侦测并实现停车监控就需要连接备用电源了,这里的备用电源可以是移动电源,可以是汽车内部电源。需要购买12V转5V的降压模块线材,将汽车内部电源与行车记录仪连接,可以通过汽车阅读灯位置的电源线接头或者汽车保险盒位置的电源接头来实现供电。
这样的接线好处是可以方便实现长时间停车供电,弊端是安装起来比较麻烦,如果有兴趣的用户可以参考:保险盒取电+降压模块组合。或者到汽车维修店或者4S店招专业的师傅帮忙安装,可以实现完美的走电,也不会影响车辆安全。
8. 车载监控设置方法视频
现在大部分车辆都配备了报警系统,不过很多车主都不太清楚自己的车究竟有没有开启报警器。
那么汽车怎么设置一碰就报警?其实如果你的车辆已经带有报警器,就不用手动去进行开启。
首先需要看看你的车有没有配备防盗系统,如果你的车没有配备防盗系统,那么是无法进行设置的,需要加装防盗系统之后车辆才会发出警报声。如果你的车辆本身已带有防盗功能,那么当你上锁之后车辆的防盗功能就会自动开启。当车辆遇到震动时汽车会发出警报声,并且双闪灯会自动开启。车辆报警灵敏度如何调节?不同车型调节报警灵敏度的方法差异很大,比较常见的是以下这种方式:
1、解锁车辆进入车内,随后长按钥匙上的开锁键5秒后方向灯会常亮;
2、此时就证明车辆进入了报警灵敏度设置程序,随后不要踩刹车,按下一键启动按键;
3、灵敏度一共分为五级,一级灵敏度最低,五级灵敏度最高。每按一次启动按键灵敏度上升一级。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一般不会把灵敏度调到最高等级,不然车辆很容易触发报警系统,十分扰民。通常设置为三级或四级会比较恰当。
9. 车载监控系统方案
(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 车辆监控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九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